***与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3民初2236号
原告:***。
被告: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凤霞诉被告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51.36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51.3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