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504执1524-1号
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马鞍山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源森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负责人:*仕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4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伊长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