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3民初312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侯正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节青诉被告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节青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侯正平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侯正平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