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3民初30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胜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隆仕春。
申请人芜湖胜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皖0503民初30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芜湖胜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查封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芜湖胜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