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青0105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还款114125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9元、执行费1612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申请执行人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05执7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发明
审判员敖敏
审判员强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