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8区安通达工业厂区4栋厂房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1227X8。
法定代表人许韬。
被告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马坊村2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310827660Q。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168474元的财产,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847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耿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