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欣皓灯具经营部、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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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5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欣皓灯具经营部,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统一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侯灵欣,女,汉族,1993年12月16日,住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国际建材商城五金灯饰区17栋152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海湖新区盛达国际11号楼2单元2041室。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310827660Q。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欣皓灯具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5民初35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西宁市城北区欣皓灯具经营部材料款394079元,并以394079元为基数按6%支付资金占用费;承担案件受理费4160元。现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支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不动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并且下落不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君行
审判员魏溶
审判员庄怀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