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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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5执恢31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马坊村2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310827660Q(1-1)。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5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汉禾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款64508.26元,执行费868元,共计65376.2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927.24元,已依法扣划至本院账户中,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保险、证券、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文发明
审判员王艳利
审判员敖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莎
书记员张呈玉
附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