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2民初5047号
原告:***,女,汉族,1932年8月9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洋,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7908271M。
法定代表人:朱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涛,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洋,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涛、李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90853元;二、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2日,原告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华文组团1号楼2单元2层东户住房内灌入雨水,导致房屋家具、电器及墙面、地面等被雨水浸泡,经查,房屋进水系被告燃气管道未全部完善导致,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经鉴定,财产损失共计90853元。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经过被告核实,2020年7月22日原告家中因大雨顺着燃气管道进屋,造成原告家中部分财产损害,由于被告施工的原因造成,对原告合理的损失,同意赔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2日,由于被告施工的燃气管道未全部完善,导致原告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华文组团1号楼2单元2层东户住房内灌入雨水,造成房屋家具、电器及墙面、地面等被雨水浸泡。2021年8月16日,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委托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山东正时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财产损失共计90853元。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山东正时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山正时评字(2021)第0816-0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由于被告施工的燃气管道未全部完善导致雨水灌入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财产损失的评估系被告方委托,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且对于评估结果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08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侯传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 敏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