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402民初4720号
原告:***,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790827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143938元;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2日,原告的房屋内灌入雨水,导致原告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及墙面、地面等被雨水浸泡,经查,房屋进水系被告燃气管道未全部完善导致,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经山东正时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财产损失共计143938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告的房屋损失由于当天大雨造成家外平台蓄水严重,导致回流顺着燃气管道孔进入室内,并非我司行为单独造成。大雨造成损失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因此由被告承担风险责任不公平;2、被告因给原告安装燃气导致在墙面上钻孔,并非侵权行为,更无侵权故意,且该燃气管道孔已经形成多年,原告作为房屋使用人对该孔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对其损害负有修复责任;3、原告房屋外部的平台蓄水也不足以使雨水倒灌入室内,另一原因确系楼房落水管堵塞所致。落水管不畅通,***急,才造成平台积水。以上原因并非我司原因造成,至少不是我司造成全部损失。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不动产权证书一份,证明原告系枣庄市市中区华山路122号华文组团1号楼2**2层西户房屋权利人,是适格原告;2、照片一组、价格评估报告一份,证明因被告燃气管道未全部完善导致原告房屋灌入雨水,屋内家电、家具及墙面、地面被雨水侵泡,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经山东正时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共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43938元,因被告对于该事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2021)鲁0402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的对门邻居***也遭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起诉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本案原告的损失也应得到全部支持。
被告进行质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目的,被告认为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据3仅是生效的判决书,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与本案无关。
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2日,由于被告施工的燃气管道未全部完善,导致原告位于枣庄市市中区××路××号华文组团1号楼东2**2层西户住房内灌入雨水,造成房屋家具、电器及墙面、地面等被雨水浸泡。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委托方,委托山东正时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2022年3月10日,山东正时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经评估,原告财产损失共计143938元。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山东正时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山正时评字(2022)第0310-0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由于被告施工的燃气管道未全部完善导致雨水灌入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财产损失的评估系被告方委托进行的评估,且对于评估结果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然辩称原告对其损失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因原告损失系被告燃气管道未全部完善导致,故对被告由原告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439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1589元,由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褚 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