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民初199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乡***村19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0********。 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7908271M。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140-4号丰华家园1号楼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5********。 原告***与被告枣庄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未在收到交费短信七日内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预交受理案件费或到本院进行线下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