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21民初572号
申请人: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小刚,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双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双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双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双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