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367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皖1602民初3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魏武大道新华书店A号楼101户(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屋一处,期限为一年。现因当事人双方案外达成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解除对申请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魏武大道新华书店A号楼101户(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屋一处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魏武大道新华书店A号楼101户(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屋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健
书记员  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