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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天网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古城中心卫生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78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天网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古城中心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天网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天网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天网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亳州天网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锁敬伦 审 判 员  高 倩 人民陪审员  高倩影
书 记 员  黄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