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36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健
书记员 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