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执2189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050XU,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1218号。
法定代表人:左军。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约定于2022年10月8日对履行行为和租金作出最终商谈,若双方仍不能达成合意,则恢复执行,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623执2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保东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