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某某与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2252号
原告:***,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050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