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1602民催1号
申请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陵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050XU(2-4)。
法定代表人: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献九,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持有的票面号码为0010004130550191、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申请人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收款人为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玉红
审判员***
审判员**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