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陵南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050XU(1-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天网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谯城区丰水源合欢苑小区3号楼1单元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316701N。
法定代表人:潘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军,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古城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天网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网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古城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古城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施工情况及工程款是否均是天网公司支付并未查明,属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8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许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孙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