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迈工贸有限公司

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君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167号之二
申请人: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长河大道1515号东方夏威夷综合楼19楼1901、19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莹莹,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君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黎明街15号鑫龙商贸综合楼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君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申请人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东风西路营业所,账号:60×××16)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解除。申请人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东风西路营业所,账号:60×××16)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