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迈工贸有限公司

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与德州燕鲁智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476号

原告: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长河大道1515号东方夏威夷综合楼1901/1902。

法定代表人:王同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军,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亮,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德州***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谢云亮,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