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167号
原告: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长河大道**东方夏威夷综合楼**1901、1902。
法定代表人:王同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英,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莹莹,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君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黎明街**鑫龙商贸综合楼****iv>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庆福,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保全费21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向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林博
书记员刘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