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迈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2971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村北139号院8号楼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259812。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女,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长河大道1515号东方夏威夷综合楼19楼1901、1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0924742E。
法定代表人:王同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军,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撤诉,故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滕冬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石 倓
书 记 员 季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