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迈工贸有限公司

*全志、山东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02执678号
申请人:*全志,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德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袁桥镇。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东地办事处三八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奎,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武城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402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金奎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韩全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8966.2元,被告山东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34元由被告*金奎负担。因山东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韩全志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于2018年3月22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收,被执行人山东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因原地址查无此人退回。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山东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车辆可供执行。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3500.20元。2016年4月17日,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汇入本院账户313500.20元,并已支付给***,本院依法解除对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至此,判令山东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德州高迈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鲁1402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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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