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汇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双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清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振海,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CHANGLINGHENGD,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汇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博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威能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世纪威能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6889.64平方米宿舍楼一栋和1228.8平方米餐厅一处。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
二、查封被执行人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车间内设备一宗(详见附表)。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查封期间,该查封设备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华登峻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