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州汇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双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清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振海,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CHANGLINGHENGD,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德州汇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博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威能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汇博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华登峻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毕婧文
书记员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