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8执保129号
申请人山东玉健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CHUNWENGCHOONG,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玉健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山东玉健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险利益15万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山东玉健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