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德中执字第70-3号
申请执行人:****增强材料(东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BrunoLammers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CHUNWENGCHOONG董事长。
****增强材料(东营)有限公司与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23号仲裁裁决书和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陵城支行账号为37×××85的银行存款55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罗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马祎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