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米德(中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执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3号平安国际金融中心A603。
法定代表人:XIAOSHATIAN,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德州陵县经济开发区陵州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CHUNWENGCHOONG,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立案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因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该案指定由陵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世纪威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陵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