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603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防城镇河西开发区怀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防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桂06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华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86595.5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198.93元,合计88294.4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逾期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查无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446.78元,本案债权尚余本金78148.72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廖树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