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03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防城镇河西开发区怀远路。
法定代表人莫绍钦。
被执行人:***,男,1968年03月11日出生,其他,住防城区。
申请执行人***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6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067.96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026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3执恢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邓锡宁
书记员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