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民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华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华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5月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庭质证、调解。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华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82.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