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1343号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永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起,经理。
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吕沟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吕洪杰。
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吕沟村。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永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吕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菏泽市定陶区永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练 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世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