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万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吉安万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9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执行人:吉安万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梅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5604639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829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吉安万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安万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