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执字第97-2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万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梅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龙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凤凰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贻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安万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在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凤凰园区的土地使用权14.07亩及全部厂房、设备,因另案被本院裁定查封、拍卖,经过三次刊登拍卖公告,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6年6月20日,该案申请执行人福州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要求将所流拍的财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040000元以物抵债。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所拍卖的财产作价20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福州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债务。现被执行人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债权2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 卫 农
审判员 熊 尹 亮
审判员 匡 慧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锦锋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6年6月24日9时0分
地点: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晏卫农、审判员熊尹亮、匡慧英
书记员:郭锦锋
案号:(2015)吉执字第97号
案(事)由:承揽合同纠纷
承办人晏卫农: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在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凤凰园区的土地使用权14.07亩及全部厂房、设备,因另案被本院裁定查封、拍卖,经过三次刊登拍卖公告,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6年6月20日,该案申请执行人福州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要求将所流拍的财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040000元以物抵债。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所拍卖的财产作价20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福州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债务。现被执行人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熊尹亮:我同意承办人意见。
匡慧英:我也同意承办人意见。
经合议,评议结果为: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成员签名:
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在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凤凰园区的土地使用权14.07亩及全部厂房、设备,因另案被本院裁定查封、拍卖,经过三次刊登拍卖公告,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6年6月20日,该案申请执行人福州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要求将所流拍的财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040000元以物抵债。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所拍卖的财产作价20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福州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债务。现被执行人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财产。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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