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422民初905号
原告:江国建,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钦州市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勍勍,湖南***(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广场路**柳州地王国际财富中心总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AFT0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柳州市柳城县。
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霖峰壹號**商业楼****商铺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0KYU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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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2020年6月16日。
开庭日期:2020年7月14日。
原告江国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5600元;二、***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0日,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广西派阳山森林公园东盟风情***体验屋主体工程后,与被告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该工程发包给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该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93.6万元,原告已经收到***支付工程款57.8万元,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3.24万元,被告尚有32.56万元工程款尚未支付。江国建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协议书》;2、微信聊天记录;3、结算书;4、确认函。
被告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但提交答辩状辩称,2019年9月30日,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将广西派阳山森林公园东盟风情***体验屋主体工程发包给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约定工程价款为108万元。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为93.6万元,工程施工期间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4467元,超额支付168467元。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辩解意见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收据;2、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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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江国建及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待定的事实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查明事实:2019年9月30日,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广西派阳山森林公园东盟风情***体验屋主体工程发包给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约定工程价款为108万元。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发包给江国建实际施工。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经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结算,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3.24万元,扣除13%增值税金14.4万元,工程结算金额为93.6万元。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1104467元,暂扣工程保证金3.24万元,支付超出168467元。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前将超支168467元返还给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8日,经江国建与***结算,工程结算金额为93.6万元,已支付给江国建57.8万元,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3.24万元,剩余32.56万元,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诺3天内付清工程款,***对未支付的工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广西派阳山森林公园东盟风情***体验屋主体工程发包给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江国建实际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江国建部分工程款,但还有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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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款没有支付,同时***承诺对未支付的工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江国建要求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一、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国建工程款32.56万元;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诉讼费:诉讼费用9030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广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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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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