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5821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龙泉文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炳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梅芳,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忠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贵州小区内耀海明都临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林朝忠。
原告成都市龙泉文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忠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龙泉文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龙泉文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市龙泉文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左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