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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502财保88号
申请人:广西忠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东规五路5号恒华新城3号楼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790843302(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38号国海园第一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56533640U。
法定代表人:**爱,总经理。
申请人广西忠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以北土地【土地证号:北国用(2013)第××号】以及该土地项下的“万嘉商汇”在建工程,查封限额为16190138.29元。担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编号:20460245010021000358)为申请人的申请作担保,担保限额为16190138.2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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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以北土地【土地证号:北国用(2013)第××号】以及该土地项下的“万嘉商汇”在建工程,查封限额为16190138.29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忠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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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