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民初392号
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渤海路与海昌路交叉口东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8942283L。
法定代表人:巩方林,董事长。
被告: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曾屋路11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P0T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