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楚唐建材经营部、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13701号
原告:南宁市楚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282号金地世家·南宁仙葫电器城12栋1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3MA5NM9WPXF。
经营者:唐必享,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平,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贤,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曾屋路11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P0T6B。
法定代表人:廖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政,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宁市楚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南宁市楚唐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1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的违约金94594元及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合同约定按月息3%计算,原告自愿调低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1643元、保函费5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9日,被告因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02标土建9工区主体及附属路面恢复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水稳层和级配层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将该工程的路面修复工程以包工包
料的形式交由原告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付款方式、逾期支付利息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的要求完成了上述工程,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义务。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完成级配碎石和水泥稳定碎石工程后,甲方支付乙方生产总金额的80%,剩余20%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清。如未按时付款,甲方需支付乙方违约金未付金额的月息3%。原告已于2019年8月2日与被告负责人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原告施工级配碎石垫层3015平方米,5%水泥稳定层3400平方米,6%水泥稳定层3200平方米。结算后被告累计向原告付款440000元,截至日前,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20000元。被告长期拒付款项的行为已经严重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的违约金94594元以及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合同约定按月息3%计算,原告自愿调低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同时本案因被告违约以致成诉,上述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经查:2019年6月29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水稳层和级配层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02标土建9工区主体及附属路面恢复工程。二、工程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旁。三、合同工期:工期按甲方与业主的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的总体施工部署。四、承包方式、内容及单价:1.承包方式:本分项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包括所有人工、机械、材料及为完成本分项工程所需的措施费用,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拌料,材料运输(材料运输过程所有交通、安全等问题都由乙方自行负责),摊铺、找平、点补及人工处理喷酒及碾压不到之处,机械进出场费用,养护,保护甲方已施工的路沿石,并配合甲方试验检测。2、承包单价及施工内容:
项目序号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暂定数量单价(元)
1.24CM级配碎石垫层㎡322040单价为每平方价格
2.40CM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水泥含量6%)㎡3220128单价为每平方价格
3.备注:以上单价开票另收取开票总金额的6%
以上总金额为540960元,最终结算以甲方技术交底及现场确认面积为准。水泥稳定碎石和级配碎石厚度按甲方技术交底计算。水泥稳定碎石和级配碎石面积以面积以甲、乙双方现场实际收方确认的面积为准。五、施工质量要求:1.按甲方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各项检测指标符合规范技术要求,质量达到合格,如若发现项目材料质量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撤换不合格材料。2.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作业,确保工程顺利验收。六、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1.在乙方施工前做好基层的调平工作、清理工作、清除施工的障碍物,基层不平如需调平,甲方应派遣技术人员进行勘察,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平。2.负责做好施工路段的道路隔离封闭工作。3.委派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施工指导及协调工作,及时提供施工现场高程及高程控制。4.对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方位监督和检查,对不合格工程有权责令乙方返工,对屡次整改无效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其无条件退场。5.按协议要求及时支付乙方所完成合格工程量的工程款。6.负责提供该工程水泥稳定碎石配合比设计,提供该工程的水泥稳定碎石检测报告。七、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1.熟悉施工设计要求,根据施工要求配备本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及相关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严格控制材料质量,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及时规范组织施工,对施工的分项工程质量负责。2.抓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否则在乙方组织施工期间,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3.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和不合格工程的一切损失。4.自行负责现场人员的食宿安排,承担所属人员的调遣、撤场等全部费用。乙方内部发生劳资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施工中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5.若乙方进场后不服从甲方的指挥安排,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乙方自觉退场。6.若乙方的人力技术不符合甲方及相关技术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误工带来的经济损失。八、付款方式:乙方完成级配碎石和水泥稳定碎
石工作后,甲方支付乙方产生总金额的80%,剩余20%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如若未按时付款甲方需支付乙方违约金未付金额的月息3%。本合同应付给乙方的账款全部通过以下方式付至乙方:现金支付乙方账户信息:……九、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完成后,本协议自行失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水稳层和级配层购销合同》虽名为“购销合同”,但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并非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完成“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02标土建9工区主体及附属路面恢复工程”的施工,合同还对施工的质量、施工内容、工程计付标准进行了约定。因此,涉案合同实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本院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良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冬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蓉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