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32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曾屋路11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POT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兴坪镇兴坪小区77、78、79号(兴坪镇新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MA5L7CGQ06。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32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696324.2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本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90969元以及资金暂用费(按照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定于2024年1月前给付工程款150000元,余款于2024年6月前支付完毕;二、本案受理费5355元以及执行费93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据此,本院应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朔县人民法院(2022)桂032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