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10民初1342号 原告: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曾屋路11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P0T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鹏飞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50028X4。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5元,减半收取1567.5元,由原告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