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胜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权、新疆德胜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2民初179号
原告:杨权,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德胜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青年街。
法定代表人:潘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翔飞,新疆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权与被告新疆德胜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杨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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