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612号之一
申请人:中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大道**长沙芯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梁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纽坤,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大众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申请人中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20)湘0104财保6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中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廖若莎
书记员柳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