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612号
申请人:中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大道**长沙芯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梁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纽坤,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大众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申请人中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号:PZPP2043010023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42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楚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中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廖若莎
书记员柳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