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300号
原告:浙江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鞍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631972262。
法定代表人:方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忠,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灵峰街道墨竹路93-105号(单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75459059。
法定代表人:刘洋。
被告:安吉德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灵龙北路360、362、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YUW94。
法定代表人:阮德流。
原告浙江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德奥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方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