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玛纳斯县鑫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鑫顺驾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4003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承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893382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鑫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鑫顺驾校,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头工乡*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091939899C。
负责人:***,该公司校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鑫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鑫顺驾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564.5元、执行费4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5,564.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33元,合计35,997.5元。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鑫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鑫顺驾校于2019年10月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10,000元,剩余部分于2020年3月底前偿清;二、若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鑫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鑫顺驾校不能按期还款,则加收此前判决的全额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003民初1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
审判员*鑫
审判员孙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尤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