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与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3民初693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霞,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承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893382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中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2520725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苏省海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计1529元,批准免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高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