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202民初289号之一
原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营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3.55元,减半收取计3,006.77元,由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