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民初161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超,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承启路**。
法定代表人:李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芳,新疆杰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承启路以南、纵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发江,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雷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杨彩雯